欢迎访问 朱子建 | 济南律师事务所网 !

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

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 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;对外国公职人员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,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

上一篇: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
下一篇: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